《出租人能否解除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联》出租人能否解除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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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租人能否解除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2012年3月1日,原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王将位于华严街211号的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期十年。双方就租金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2015年10月10日,原与B公司协商后提高了租金标准,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自2014年8月31日起,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经催促,其仅于2016年1月29日支付了9万元租金,余款至今未支付。王某认为,乙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2015年9月24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协议,终止履行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乙公司作为转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同依据已经丧失,王有权要求乙公司腾退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王与乙公司宁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33366。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租赁关系呢?可以取消租赁合同吗?
首先,王于2012年2月12日与甲公司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后,又于同年3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份合同的标的物为同一房产,租赁期限基本相同。乙公司与王签订合同后,又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并向甲公司支付租金.通过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可以认定B公司基于与A公司的关系拥有房屋并支付租金,承租人为A公司,B公司为转租人。原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因此,王粲取消2012年3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号。
其次,2015年10月10日《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该合同的B公司印章不实,因缺乏一方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不成立。原与B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王不能要求乙公司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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