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是否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

时间 2023-09-11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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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是否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

2007年8月29日,A公司将其一商铺出租给肖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2007年9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租金为36748元/年。合同履行期间,肖某全额支付了租金,同时对商铺进行了整体装修和装饰。2009年7月24日,肖某要求A公司购买该商铺。此时,他才得知该商铺已被A公司转让给石俊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肖某认为,A公司出售该商铺时未在合理时间内告知肖某,侵犯了肖某的优先购买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A公司赔偿装修损失3万元(按目前装修情况及年限计算)、重新寻找商铺损失及租金1万元(按3个月计算)、停业损失6万元(6个月 1万元/月,按自行销售紫砂、茶叶记录的日报表确定)、重新购买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差价损失10万元,共计20万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8月29日,甲公司将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265-1号(119)的商铺(100.68)出租给肖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2007年9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租金为36748元/年;乙方(指肖某)如增加或变更相关装修、设施、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指甲方)书面同意。租赁合同《特别约定》第九条:“甲方明确告知乙方,在房屋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他人,乙方不得干涉。商品房出售给他人后,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租约到期后,如乙方想续租,乙方将直接与买方签订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肖某全额支付了租金,同时对商铺进行了整体装修和装饰。2009年7月31日,A公司通知肖某,租赁的商铺已以931890元转让给石俊强。2008年1月31日,石俊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租赁合同到期后,肖某退出该房屋,未在同一地段另购商铺。综上所述,肖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肖某主张A公司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订立合同时,肖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在租赁期间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甲公司有权在租赁期间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他人,肖某不能干涉。该协议表明,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肖某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让A公司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他人。也就是说,甲公司在租赁期内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他人时,无需告知肖某。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前述特殊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原A公司双方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肖某放弃优先购买权,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想法不错。肖某在租期届满前一个多月就知道租赁房屋已被A公司出售,租期届满后将退出租赁房屋。肖某如果以后打算继续经营,就要马上开始寻找新的经营地点,为以后出租或购买做准备,以免损失更大。一个多月以来,它已经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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