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致承租人不能合理使用 能否解除合同

时间 2023-09-24 10:16金融资讯

【承租人是否可以因房屋抵押权的不合理使用而解除合同】是很多朋友的疑问。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房屋抵押致承租人不能合理使用,能否解除合同

1997年12月19日,四川A公司与成都B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协议:B公司将泰华大厦1-5层租赁给A公司,租期5年,B公司占用租赁房屋三层集装箱800平方米,于1998年11月27日搬离。1996年,乙公司将租赁房屋的四、五层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农行国际部)作为他人贷款担保。成都中院于1998年12月7日查封了抵押房屋,但同意A公司继续使用四楼500平方米的房屋。1998年12月11日,法院以(1998)成884号判决认定,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三楼除堆放集装箱占用的房屋以外的房屋交付给甲公司,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房屋的消防、客梯、货梯等设施。1997年12月23日至1997年4月18日,1999, A公司直接向B公司支付租金5048901.2元,代B公司向泰华大厦业主支付租金2811237.6元,代B公司向苏洵公司支付电梯款40万元,代B公司向成都金安典当行支付借款利息13.6万元,向盐市口支付搬迁过渡费10万元水电费(含发电用油)及电话费211,609.14元,共支付房租8,707,747.94元。 2004年4月7日,1999, B公司以A公司拖欠租金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租房协议》号,判令A公司支付租金1925030元。

法院判决:应当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签订协议时,B公司在未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已将租赁房屋的四、五层抵押给债权人,导致租赁房屋的四、五层被法院查封,A公司只能使用其中的500平方米。甲公司不愿意继续租赁四、五楼,且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故支持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由于乙公司的过错,甲公司不能使用的四楼、五楼和乙公司占用的租赁房屋的三楼,应扣除相应的租金。双方2010年4月18日前在1999的租金结算为,甲公司欠租金1091682.8元。扣除甲公司已经支付的租金、法院查封的部分以及双方约定的租金扣除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94513.1元。19992000年4月19日以后的租金为471560.1元。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其已违约,不予支持。7月26日,1999,法院作出1999成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一、双方《租房协议》解除;2.甲公司于7月18日支付了1999欠乙公司的租金1709193.4元;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本案的租金扣除

签订协议时,乙公司已将租赁房屋的四、五层抵押给债权人,未告知甲公司,故《租房协议》对四、五层的租赁内容无效,其余内容合法有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三层及整栋楼的消防、客梯、货梯及配套设施,视为违约。B公司在三楼堆放集装箱时,应扣除租金。但因A公司不能提供要求B公司交付三层楼房的相关证据,扣除的租金作为损失,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应扣除因B公司过错导致A公司无法使用的第四、五层的租金。由于B公司抵押了该房屋,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该部分租金应适当免除。

以上是关于承租人是否不能使用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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