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代配偶签股权转让协议 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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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代配偶签股权转让协议
方与为夫妻,分别持有A公司20%和80%的股份。2005年11月7日,甲方方、与乙方钟、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持有80%股份,方持有20%股份,分别转让给钟、杜。2005年11月8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变更股东、转让出资的决议。决定原股东陈某将其80%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钟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该决议有、方、钟的签名和手印。方的签名和手印由签字并盖章。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2005年11月23日,双方对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将原股东变更为钟某,占公司80%的股权。钟先后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夫妇。方对股权转让合同不予认可,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代配偶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的公司股份为双方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方与转让A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双方应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会决议。但陈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因方不能证明是否通知钟终止股权转让,方知道股权转让的事实,且未提出异议,也未阻止转让其股份,应视为同意转让。故该合同有效,法院对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代配偶签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转让方与其配偶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配偶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转让方及其配偶的共同故意。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案中,在未经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钟,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代表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钟有理由认为所签合同有效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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