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保证房屋适租 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 2023-09-25 09:4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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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租人未保证房屋适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李诉称,2013年9月9日,李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号协议,约定:(1)以第三人名义将租赁房屋(厦门市集美区XXX天丰路综合楼)一、二层(以下简称争议房屋)转租给李使用;(2)年租金85万元人民币;(3)陈某交付房屋使用前,房屋应具备入住条件:水、电按要求接驳到位,店铺门窗安装到位,消防设施验收完毕,店铺周边围墙全部拆除。(四)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租赁房屋,每逾期一天,应向李支付年租金的3%。如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李有权要求支付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当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如交付时间超过两个月,李有权解除合同,应退还年租金85万元。2013年9月25日,李支付年租金85万元。但从未按合同约定将争议房屋交付李使用。现在已经四个月了。李某认为,的行为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2)陈某退还租金85万元及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期计算,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陈某支付违约金25.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陈某负担。

法院判决:应当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于2013年9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号协议,约定(甲方)以厦门超越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转租争议房屋。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乙方)。双方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在房屋交付给李之前,该房屋应具备入住条件:水、电按要求接通到位,店铺门窗安装到位,消防设施验收完毕,店铺入口周围围墙全部拆除。在违约责任中,双方约定,如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要求陈某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交付视为逾期;如乙方要求终止合同,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主合同租赁日期未填写,租赁时间自2013年12月1日起算。如果建筑没有完工,可以延期不超过两个月。如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年租金人民币85万元。”2013年9月25日,李向支付了一年的租金85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提供的房屋是否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认为提供的房屋未拆除围栏,未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导致其无法使用。根据李某的陈述,其租赁的争议房产用于开设酒店、超市,但李某从未对争议房屋进行过装修,且无证据证明围栏未拆除或消防验收未备案,致使其无法使用争议房产。相反,在审判过程中,陈某拆除了围栏,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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