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违约 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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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租赁次承租人不履行合约谁来担责
2009年7月31日,浙江某空调公司与案外人吴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浙江某空调公司将某地一楼房屋出租给吴某;租赁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免租装修期为2009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1日;前三年每年租金120万,从第四年开始每年递增3%。租金每半年交一次,每次提前七天,先交后用。租赁期间,水电费等费用由吴某承担;如吴某未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应向浙江某空调公司支付日租金三倍的滞纳金;如吴某拖欠租金或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超过一个月,或未支付租金或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超过一个月,浙江某空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并选择以没收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的20%主张违约金的方式追究吴某的违约责任。2014年10月30日,浙江某空调有限公司与、王、签订《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作为保证人对王的债务进行担保。上述合同及协议订立后,浙江某空调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王、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2015年4月1日起应缴纳的租金及水电费,经浙江某空调公司多次催告,因此,浙江某空调公司委托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23日向王、发送《律师函》,通知其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的合同,并要求王、吴军腾退房屋,支付全部欠款。此后,王、未按《律师函》的要求履行义务。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浙江某空调公司起诉,请求司法裁定:1。确认浙江某空调公司与王、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于2015年12月25日终止;2.王立即支付浙江某空调公司房屋租金793969.59元、水电费152262.76元,以及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滞纳金;3.王支付浙江某空调公司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金额为1552525.48元;4.对王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王、负担。
法院判决:承租方对次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1.确认浙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吴军于2009年7月31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浙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王某、吴军于2014年10月30日订立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已于2015年12月25日注销。
二。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93969.59元、水电费152262.76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的滞纳金124005.38元,共计1070237.73元;扣除王、吴在浙江浙江某空调工程公司交纳的定金30万元后,王还应交纳770237.73元。
三。对王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浙江某空调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782元,减半至138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91元,其中9812元b
基于本案中违约的原因、时间和责任,即浙江某空调公司与王、谁先违约,谁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浙江某空调公司是否违约。首先,出租人恒源公司虽然在2014年9月10日向承租人汇金公司交付了33,360,《解除合同函》,但由于其逾期两个多月未支付租金,通知汇金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汇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两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函》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96条“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建工广场大楼租赁合同》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的解除处于司法救济过程中,直至2015年10月19日法院依法裁定汇金公司撤诉,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此,浙江某空调公司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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