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 2023-10-15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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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3月6日、2012年3月11日、2012年3月18日、2012年5月14日,甲公司分四次向李借款共计34万元,约定利率为5%,为期一个月。甲公司向李出具借条。2012年3月5日,贵州松鹤煤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松鹤煤矿西盘江公司与A公司重组及煤矿整合为a B公司》,内容包括14单元、8单元与2012年12月11日成立的登记管理公司贵州矿业西溪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元山煤矿重组,采矿单位提供井整合后的第八管理公司万达分公司。李认为,重组后,公司的发展与公司新的宋河整合,成立了管理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根据矿井井区的安全和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由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管理公司、万达威尔斯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支付李利息423030元(分别于2012年3月6日、2012年3月11日、2012年3月18日、2012年5月14日按借款月利率2%、月利率2%计算),支付李2017年5月22日至本息检查清算日止;2A公司管理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公司与李某协商借款事宜后,李某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及利率。李发放贷款后,李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借贷关系。除利率规定外,借贷关系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效合同。李要求A公司还款后,A公司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月利率为5%,但月利率为2%,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贷款日至2017年5月22日,IV的贷款利息应为422960元,计算有误,超过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甲公司管理该公司,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和连带责任。a、新设公司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李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管理公司是有限公司新股东设立的A公司,但A公司不是因合并或分立设立的A公司。管理公司已同意承担的债务管理公司在借款凭证中涵盖了其印章未体现管理行为的丙公司承担的债务,使该公司管理层不应承担还款责任。C公司和A公司的第八工作单位,但区别于本质的新矿业公司的第八单位,仍然享有各自范围内的资产收益权。在A公司情况不变的情况下,没有相关规定。C公司不应区分威尔斯对A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和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管理公司的原因,万达威尔斯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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