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可否要求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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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6月7日10时47分许,被告人驾驶豫GXNXXX轿车在某省某市某小区开元大道与门街交叉口,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外,事故发生时,驾驶的GXNXXX号轿车系向贾借用。现死者杨的丈夫,即原告毛某,起诉要求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只要机动车所有人尽到审核义务,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因被害人杨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由承担60%的民事责任,杨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因贾某在将豫GXNXXX车借给时已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故贾某对本案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否要求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因借用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外,原则上应当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贾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款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和技能,且所借车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向借用其车辆,尽到了其应尽的审核义务。另外,本案交通事故中,无证据证明豫GXNXXX车车主贾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贾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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