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连带责任要小心

时间 2023-09-24 10:03金融资讯

【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不明确要小心】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例简介:债务人不能还贷,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月16日,萧乾向某财务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3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为14个月。贷款用于农村土地承包,债务人分期偿还本息。逾期的,贷款利率上浮50%。2015年12月23日,小龙、小红向财务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类型。借款后,小钱向财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818.86元,利息5483.63元。截止2016年12月8日,萧乾尚欠贷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5,483.63元,共计29,261.77元。金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1。用小钱偿还贷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5,483.63元,共计29,261.77元。2.小龙、小红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本院核实,上述事实属实,依照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六万十至一百二十*条、第三百三十六万十至一百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断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小钱向财务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5,181.14元及利息14,080.63元(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共计29,261.77元,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支付日止;2.小龙、小红对清偿财务公司贷款本息25,906.93元(其中:本金15,181.14元,利息10,725.79元)承担连带责任;3.小龙、小红在履行了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说法:债权保证中的问题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而言,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保证具有诉前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对债务人进行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之前拒绝。一般担保必须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本案中,钟小龙、小红向财务公司提供了担保函,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故为保证连带责任,小龙、小红对清偿财务公司贷款本息25906.93元(含本金15181.14元、利息10725.79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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