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付租金 能否将夫妻共同起诉

时间 2023-09-20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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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租人不付租金

马与张有多年的设备租赁关系。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张陆续租赁钢管、扣件、顶托、套筒等施工设备。从马那里,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每次租赁的设备都有张在马的出库单上签字认可。2015年8月5日,经双方和解,张某仍欠马某租金58150元,张某随即向马某出具借条。借据称“欠马钢套顶托现金共计人民币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已于2015年8月底结清”。之后,张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马某多次申诉未果,于是将张某送至马某处。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马某与张某之间的设备租赁关系真实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欠马租金581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马要求支付,依法应予支持。马要求张某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月息1%承担违约金10467元。由于双方对违约金的责任及计算标准没有约定,考虑到张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中长期贷款年利率6%加40%罚息利率(8.4%)的标准计算,起算时间应为约定的还款日(2015年8月底)不是设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中,不宜认定张某欠马某的租金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马以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承担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能否将夫妻共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马与张某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吴某的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即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对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合同的一方可以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设备租赁协议的当事人为马、张,不是设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故法院对马主张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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