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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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婚前一方付首付的房屋离婚未分割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没有分割双方共同生活的财产。该房产及车库由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购买,并分别于2010年12月22日和2011年3月17日登记,购买价款为人民币1,027,378元。庭审中,双方约定离婚时价值为135万元,借款164795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法院判决:房屋及地下车库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08270.3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房产原为原告婚前所购,贷款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故应判给产权登记方,另一方应按增值部分进行相应补偿。原告名下登记的房屋及地下车库的购买价款为1027378元。双方共同确认离婚时的价值为135万元,增长31.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款164795元。根据增加的价值,原告应赔偿被告108270.32元。
律师说法:车库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怎么分割
车库属于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判断。《婚姻法解释二》部分问题说明第十条(三):“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他们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的,财产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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