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长期分居 一方对外负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 2023-10-08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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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日,韩向某公司出具借条,确认因销售茶叶资金不足,向某公司借款40万元,并承诺2010年1月归还。但韩至今未归还借款。韩和杜结婚了。韩1998年离家出走,经常租住在赖某经营的宾馆内,未履行家庭义务,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罚。韩与杜于2009年7月1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庭审中,赖某更改起诉状中确认的借款时间,认为借款分四次借款:第一次为2009年3、4月份,借款金额为10万元;第二次是10天左右,借款金额5万元;第三次是一个月后不到,金额15万;第四次是半个月不到,金额10万。二审中,法院走访了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村民及村委会,证实了韩某与杜某长期分居,韩某多年未归的事实。诉至法院,要求韩、杜承担借款本息40万元的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韩关于4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的观点缺乏有效优势的反驳证据,不予采纳。韩应按照承诺在2010年1月前将借款40万元归还给赖。韩未按承诺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支持要求韩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涉案债务发生在韩与杜发生关系期间,但现有证据显示,韩与杜长期分居,韩未尽到家庭义务。韩某的家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离赖某经营的宾馆不算太远,但韩某经常租住在赖某经营的宾馆内。这一事实也说明韩与杜的关系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涉案借款金额高达40万元,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在第一笔借款10万元未还清的情况下,赖某连续三次借给韩某,明显不同于正常的借款行为。但赖某对此没有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在此情况下,赖某有义务证明韩某取得的40万元借款用于韩某与杜某共同经营。在赖某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根据其日常生活经验,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杜某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断如下:1。韩向赖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2.驳回赖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赖某与韩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是清楚的。韩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杜某对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此,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现有村委会出具证据,证明韩某与杜某长期分居,韩某未尽到家庭义务。法院走访结果与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结合本案中赖某与韩某认识、沟通的过程,从其关系的表象上,赖某应能确定韩某与杜某并未同居。故赖某主张本案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对事实t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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