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财产赠女友 女儿要求撤销赠予合同失败

时间 2023-09-11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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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财产赠女友 女儿要求撤销赠予合同失败

父亲生前立下契约,将一半财产赠与同居女友。父亲去世后,女儿要求取消父亲的赠与合同。重庆一中院近日终审审结该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赠与合同有效。

2002年,离婚4年的刘燕燕和龚铭开始同居。2005年6月,刘燕燕与龚铭签署了一项协议。双方约定,龚铭愿意在婚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分给双方。如果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结婚,龚铭自愿将自己全部财产的一半捐给刘燕燕。2012年12月,去世,与前妻的女儿龚作为继承人取得了的全部财产,包括重庆江北区的三套房子、一间店铺和一辆汽车(汽车后来被龚以4万元卖掉)。刘燕燕认为,根据他和龚铭生前的协议,他应该得到龚铭一半的财产。在与龚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拥有两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已另案起诉)、商铺和汽车的一半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龚作为的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的债务。最后,法院裁定刘燕燕拥有本案争议财产的50%所有权。

赠与撤销权具有专属性

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情形: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2.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除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撤销权具有排他性,只属于赠与人,其他人不能通过继承享有。从平衡赠与人和继承人利益的角度来看,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时,已经考虑到赠与会降低遗产的价值。在受赠人与继承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果让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也有违赠与人的初衷。因此,本案中的女儿无权解除合同。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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