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一方的公积金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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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起诉离婚 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公积金
冷和黄于1988年初相识相恋。登记结婚后,结婚初期,冷某与黄某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和睦。2016年5月3日,冷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及财产分割。其中就有公积金分割的争议。冷名下的公积金收入,截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2月,账户余额为221582.71元。
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能够分割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2017年2月,冷某公积金账户内221582.71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由冷某与黄某平分,故该笔公积金收益的50%归黄某所有。考虑到提取公积金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本案中冷某与黄某共同缴纳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冷某可向黄某赔偿221582.71元的50%,即约110791.36元。之后,冷某公积金账户内现有余额不能再分,全部归冷某所有。
律师说法:离婚时,一方的公积金如何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金。因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原因,所以一方可以计算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的一半份额,支付给另一方。故本案中,冷某公积金账户内的221582.71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冷某与黄某平分。因此,这笔公积金收益的50%归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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