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结束后,装修费用补偿)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补偿装修损失

时间 2023-10-02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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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补偿装修损失

2009年8月,工行通州支行(甲方)与玉林烤鸭店(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第四条,装修。甲方允许乙方在保证安全和不改动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东西,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为该房屋的装修、装饰或附加附属设施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第五条。租赁期限。(1)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二)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甲乙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以此类推。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履行,直至合同期满,乙方已支付合同期内的全部租金。2014年4月10日、2014年7月30日,工行通州支行两次向玉林烤鸭店邮寄《关于房屋租赁的告知函》,告知玉林烤鸭店双方上述合同到期后不再继续出租房屋,并要求做好房屋腾退的准备工作。这两封邮件经过北京市泸州公证处公证,玉林烤鸭店认可收到了这两封告知书,但并未腾退。2015年5月,工行通州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榆林烤鸭店立即返还涉案房屋。榆林烤鸭店不同意工行通州支行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要求工行通州支行赔偿其将涉案房屋装修成酒店装修的折价款1085万元。经查询,工行通州支行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判决:不支持补偿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同意装修后,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附带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关于玉林烤鸭店要求赔偿装修及装修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诉讼,玉林烤鸭店腾空涉案房屋,返还工商银行通州支行;驳回玉林烤鸭店的反诉。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无效时的装修损害的具体处理

第九条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修损坏的具体处理。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二是处理装修的概念。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可能或不必要的退货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使用出租人已经成型、附着的装饰材料。一般情况下,双方根据各自的损失分担过错。装修材料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的加盟制度,即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理论。未形成合格装修的承租人可自行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对附带装修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租赁房屋放置在地板或天花板、墙面装饰画时,为承租人丧失性能而进行的悬挂设计、空调管道、照明设施的安装,属于动产和不动产的附着,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丧失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变动;第二,不动产收购的非损害性结果的股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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