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有效吗>一方未签字能否认定协议生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时间 2023-07-24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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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方未签字能否认定协议生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015年9月9日,甲公司要求顾、陆支付所欠租金,并赔偿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200万元;2015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顾某、陆某向A公司支付170万元,其中120万元由顾某、陆某按期直接支付,剩余50万元由顾某、陆某向顾某、焦某追偿后,从追偿款中先支付给A公司。2015年10月8日,张某提起诉讼,认为顾某、陆某未按房屋租赁意向书约定的时间协商房屋租赁事宜,要求顾某、陆某返还已支付的定金40万元。

法院判决:应认定补充协议未生效

《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需要四方签字,双方均确认签订协议时卢不在现场。谷某、焦某虽主张协议内容已电话告知陆某并经陆某同意,但谷某、焦某未提供全部召回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结合陆某发给顾、焦的信件,陆某已明确告知顾、焦其不同意补充协议。据此,法院认可了陆提出的不同意补充协议并未签字的主张。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首先,顾和鲁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谷在补充协议上的签字仅代表其个人。谷未以陆的名义签署补充协议,没有客观事实使谷、焦有理由相信其个人行为可以代表陆。

其次,补充协议明确需要四方签署才能生效。顾、焦在本协议上签字,表明其知道并认可本协议的有效要求;如果认为某人的签字可以表示陆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则不符合善意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无过错。

故顾在补充协议上的签字不构成表见代理。谷某、陆某经谷某、焦某提议,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意向书》。基于此,顾某、陆某也表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补充房屋租赁协议未生效,双方未就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达成一致意见的;顾某、陆某诉称,房屋租赁合同系顾某、焦某单方解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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