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 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时间 2023-10-20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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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原告起诉离婚协议显失公平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再婚,婚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原告兢兢业业照顾家人,于2011年2月24日在千公坪乡街道买了一块地基建房。为了盖房子,原、被告欠了不少外债。因为经常有很多人来他们家讨债,原、被告商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净身出户。原告继续回浙江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询问家里的情况,被告却告诉他已经和原告离婚了,双方互不干涉。由于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共同生活,显失公平,离婚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由于性格不合,这两个政党不能生活在一起。2014年2月17日,两人到凤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为位于凤凰县千公坪乡岩板井村7组的一栋楼房。离婚后,房屋归被告所有并居住,原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因建房所欠债务外,无其他债务,因建房所欠债务由原告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以逃避债务为由,欺骗原告与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原告明显不公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是否应按协议履行。本案中,被告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和债务的主张,不属于其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2。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 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一方反悔明显不公平的离婚协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这一方的请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欺诈和胁迫。如果委托人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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