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关系是』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关系?

时间 2023-10-17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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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丁胖公司、小林商会、下沙汽车修理厂均为何琳公司股东,其中丁胖公司持股35%,小林商会持股25%,下沙汽车修理厂持股40%。起重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是小林商会代表的同胞兄弟。2010年8月,小林商会在未告知股东鼎胖公司的情况下,通过徐将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并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号合同。小林商会伪造鼎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章,作出虚假的2010年7月7日《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说明》,侵犯了鼎胖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小林商会通过2010年7月7日,2010年《董事会决议书》和《公司章程》以同样的方式,欺骗有关行政部门完成审批和备案手续,使其转让股权的目的得以实现。

法院判决:驳回上海鼎庞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关系?

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先于第三人购买股份的权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的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协议本身的内容确定,即使优先股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要协议本身符合《合同法》的合同有效要件。该协议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北京新奥特集团等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公告中适用了这一认定,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号】,因为该协议有其独立性。因此,即使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也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只影响协议能否履行。一旦优先股东行使,将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但是,如果转让股东和非股东的受让方侵犯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阻止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本身具有限制协议履行的法律效力,被侵害的股东可以向法院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使协议无法实际履行。至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的第三人,仍可依据双方有效的转让协议,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行使撤销权。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履行,此时应赋予被侵害的优先股东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即此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股权转让中侵害其他股东同意权,其适用与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撤销后,转让的股份应当返还,优先股东可以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中约定合同撤销后的民事责任,相互追究责任。

3.保护交易安全,承认股权转让协议不被撤销。

如果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公司股东名册已经变更,且经过一定期限后,为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关系和秩序,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不得撤销。同时,不应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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