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期付款引发纠纷为明确责任闹上法庭 法院:两公司互赔损失

时间 2023-10-18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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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共赢签订合同

2003年10月30日,跨越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蓝光公司向跨越公司购买一台供热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总价为17.45万元。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收货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正常安装调试后支付总额的15%,剩余5%在一个采暖期后支付。单方违约的违约责任为总货款的5%。合同中还规定,与天然气公司有关的所有工作由跨界公司协调,所有费用由蓝光公司支付,总费用为48500元。合同签订后,越境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并派人安装锅炉,蓝光公司先后支付越境公司各项费用20万元,尚有3.8万余元未支付。

为讨欠款偷盗设备

随后,蓝光公司多次寻求跨公司解决锅炉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余款,双方发生矛盾。2005年11月19日,该公司派人乘蓝光公司工作人员不备,将控制器从正在运行的锅炉上取下,致使蓝光公司锅炉突然熄火,无法正常向供暖户供暖。当天,蓝光公司以控制器被盗为由,向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得知后,认为此事纯属双方经济纠纷,并告知应由法院解决,而不是立案。为追回欠款,跨界公司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蓝光公司认为,该公司取走了锅炉上的控制器,导致锅炉无法正常加热。由此产生的向供热户退还采暖费、配备新控制器23000余元的费用应由公司支付。兰公司不服,提起反诉。

获赔不足提起上诉

西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单方违约支付货款总额的5%”的条件,判决蓝光公司跨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8万余元;跨越公司赔偿蓝光公司各项损失23000余元;以上两项相抵,蓝光公司向跨越公司支付了14000余元。一审判决后,Trans-Company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辨析责任互赔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克罗斯公司与蓝光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关于本案双方争议的锅炉质量问题,蓝光公司于2003年12月安装并投入使用,至今仍在正常使用,而蓝光公司在锅炉安装使用后一年内从未主张过对锅炉质量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从2005年11月19日发生的矛盾事件可以推断,跨公司提供的锅炉安装服务至少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对其造成的23000余元的损失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法律推断。该公司已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所提供的锅炉和装置均符合标准。蓝光公司应支付剩余款项。虽然蓝光公司的损失不是锅炉质量问题造成的,但跨界公司确实索要了款项,并派人盗窃了锅炉集成控制器,导致蓝光公司更换控制器的费用增加,跨界公司应当赔偿。此外,由于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且其工作人员存在盗窃锅炉综合控制器的不当行为,致使蓝光公司被迫停止供热,故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争议引起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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