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产品销售 构成侵权并赔偿

时间 2023-10-18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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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假冒商标产品销售,构成侵权并赔偿

A公司起诉:该公司是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在中国销售其产品的独家代理商。这些产品,尤其是耐高温密封胶,自投放市场以来,获得了中国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也造成了大量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因此,该公司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并授权西子商事株式会社,俱乐部使用两个商标进行密封胶产品的包装和生产。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营业场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海达的业务部门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或故意应该是知情的,但使用的商标是市场影响力业务部门。通过假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假冒产品的安全销售是不安全的,以至于在消费者思考这种对A公司产品质量的侵权行为的过程中,使用危险品会严重损害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是密封胶海达公司的假冒产品经营部,而不是俱乐部或其授权生产许可。实际生产,且海达密封胶在包装盒销售业务部门使用的字母组合,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权,公司在相应字母顺序上基本一致,字母视觉差异,整体构成相似,侵犯了公司商标。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的许可;(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商标类似商品,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未注册商标或伪造他人授权,擅自销售鉴定;(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对其注册商标和商标的商品和市场的替代置换;(六)故意提供的专用权帮助他人实现对商标专用权侵权的便利;和(七)导致使用另一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他损失。”该条例的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修正)“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征第七十六”,与他人注册商标或类似商品或者装饰用的名称,误导公众,属于T他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第二法第五十七规定。”未经注册,许可或许可公司,不得生产、销售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相同的商品,否则将构成侵权,应当依法对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海达销售部(包括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作为密封剂,以制造和销售的公司的同类产品。海达业务部门和销售商品的商标的使用,以及公司的第七百六十万四千六百九十八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一)注册商标的同一数字,“商标注册”第7604720号构成对a公司的近似,因此,B公司(包括经营者)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如何承担侵权形式的赔偿责任?如上所述,使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销售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损害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确定赔偿数额适用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赔偿数额。许可费用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商标、商标声誉后果、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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