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服务标志与商标侵权的界限相关|如何认定服务标志与商标侵权的界限

时间 2023-09-23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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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服务标志与商标侵权的界限

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狗不理”服务商标,注册号为769005。核准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厅、宴会准备、快餐店和自动餐厅。2008年12月29日,1999“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8月24日商标续展通过,有效期至2014年10月6日。2005年4月8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餐饮(集团)公司变更为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集团公司)。2005年10月7日,上述第769005号“狗不理”服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成为受让人。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在发现被告天丰源酒店涉嫌商标侵权后,于2006年4月、9月、11月对山东省济南市大观园商场餐饮门店天丰源酒店(以下简称天丰源酒店)经营的狗不理包子的场所进行拍摄。照片显示,被告在二楼南侧经营狗不理小笼包,在二楼楼梯、楼梯、门口、窗户等处使用并悬挂写有“狗不理小笼包”、“中华小吃狗不理欢迎您”、“济南名吃天丰源狗不理小笼包”、“天丰源狗不理小笼包”等字样的广告牌、墙面广告、招牌。酒店使用的名片和价目表也会出现。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虽拥有“狗不理”服务商标,继承了“狗不理”商标在包子类产品上的专用权,并将狗不理延伸到茶叶、糖果、面包、豆制品、饮料、盐、咖啡、酱油、醋等数十种产品上。这就赋予了与狗不理有关的商标新的内涵,但众所周知,狗不理猪肉汤圆起源于天津。虽然现在原告是商标的所有人,但不能阻挡之前形成的既定事实和商业地位。鉴于被告天丰源酒店在1993年7月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前,一直使用“狗不理”字样宣传、介绍其猪肉汤包,根据我国保护服务商标的特定背景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猪肉汤包中使用“狗不理”,构成对原告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应证明被告自1993年7月1日起使用。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对“狗不理”猪肉汤圆的经营处于持续状态,其经营区域和经营方式从未发生变化。被告使用的“狗不理”标识的书写方式也与原告注册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不同。因此,被告使用“狗不理”对天丰源酒店经营的狗不理包子进行介绍和宣传,不构成对原告“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服务标志的界限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公众熟知的除外),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继续使用。”本条旨在保护在服务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相同标志的经营者的利益。“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公众熟知的除外),但其使用者仍可按本通知规定使用。并规定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人不得扩大服务商标的使用面积,不得增加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得改变其图形、文字、颜色、结构、书写方式等。除为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而作出的变更外,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服务标志又称服务标志,是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区别自己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的特殊标志。1993年7月1日之前,天丰源大酒店经营狗不理猪肉汤包,是天丰源大酒店提供的风味小吃。天丰源酒店一直使用“狗不理”字样作为其猪肉汤包的商品名称,以区别于其他酒店经营的猪肉汤包。因此,在1993年7月1日之前,天丰源酒店对“狗不理”的使用是对天丰源酒店提供的一种商品名称的使用。狗不理是天丰源酒店提供的一道菜和一个服务项目。天丰源酒店区别于其他酒店服务的标志是“天丰源”,而不是“狗不理”。因此,天丰源酒店使用“狗不理”并不是天丰源酒店的服务标识,而只是天丰源酒店提供的一道菜的名称,即用于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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