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摹仿知名商品商标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29 09:58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关于(擅自仿制知名商品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疑问,那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擅自摹仿知名商品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2008年8月23日,原告宝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在第12类机动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上注册的宝马、宝马及其图样、宝颜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是驰名商标。200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家润多公司擅自销售带有青花MBWL和标识的服装服饰商品。经查,上述商品均为被告世纪宝马公司生产,相关款项均以其员工即本案被告人付某的名义收取。被告世纪宝马公司还在其产品上擅自使用带有“宝马”字样的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世纪宝马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加多宝公司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付某明知上述事实,仍将以其名义设立的银行账户用于世纪宝马公司,为世纪宝马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因此,世纪宝马公司、家润多公司、付某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MBWL和Map”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蓝白成分MBWL”标识。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4.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深圳世纪宝马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宝马是世界知名的汽车制造商,也是世界500强企业。其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的全球营业收入分别为55.142亿美元、57.9731亿美元和61.4767亿美元,全球营业利润分别为27.636亿美元和27.821亿美元。原告宝马公司在第12类“机动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上核准的“*”(宝马及其图样)、“宝马”、“燕”等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一款“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被告世纪宝马公司使用“MBWL”

律师说法:被侵权公司员工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等便利条件的。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世纪宝马公司指定全国各地的专营店、专卖店将加盟费、货款汇入以“付某”名义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内。被告人付某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当知道企业的货款必须通过企业的账户进行支付,但其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被告人世纪宝马公司使用,对世纪宝马公司利用其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事实心知肚明。然而,宝马和宝马公司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被告人付某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应当知道世纪宝马公司的经营活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仍以自己的名义为世纪宝马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收款,故付某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人付某提供银行账户供被告世纪宝马公司使用,为世纪宝马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便利,使被告世纪宝马公司通过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更加隐蔽。因此,被告付某的行为也构成对原告宝马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家润多公司作为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应当知道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知名度,仍销售侵权商品,对原告宝马公司也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该立即停止对它的侵犯。

以上是关于未经授权假冒知名商品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擅自摹仿知名商品商标 是否构成侵权》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