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宣传 是否侵犯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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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宣传,是否侵犯专用权
A公司诉称,钓鱼台国宾馆原为皇家园林,建于1959年,由外交部下属单位外交部A酒店管理。它是国家领导人从事重要国事活动和外交活动的最高规格接待场所之一,用于接待来访的国家元首和政要。“钓鱼台”也闻名中外,成为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建筑。A酒店先后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钓鱼台的各类商标,包括第36类第857806号、第4557574号、第37类第845879号商标等。钓鱼台第769009号注册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A公司是A酒店于2007年成立的合资公司。其已被授权使用A酒店的“钓鱼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钓鱼台”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后来查明,安徽高速房地产公司B未经许可,将位于宿州市相城区的商品住宅命名为钓鱼台。在其对外宣传销售过程中,使用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简约传统)标识,故意使用“皇家”、“皇族血统”、“本纪”等作为宣传噱头,甚至公然使用钓鱼台国宾馆的建筑名称。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钓鱼台国宾馆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确定安徽高速房地产B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断涉案商品与商标所涉及的服务是否相似。安徽高速公路房地产公司B将其开发销售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涉案的“钓鱼台别墅”两个注册商标(第857806号、第845879号)被核准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及其他服务和第37类建筑、室内装饰及其他服务上。两者在功能、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所以这个楼盘的开发和销售与房地产类似。
律师说法:本案商标构成近似的原因
本案中,安徽高速房地产公司B在其网站、销售现场、宣传册等处广泛宣传“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字样,其中“钓鱼台别墅”为其楼盘名称。由于楼盘名称的使用对象是面向市场销售的商品房,楼盘名称实际上起到了商标识别的作用。安徽高速房地产公司B对“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的使用,是其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的来源,本质上属于商标使用。上述用法中的“钓鱼台”字样与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注册商标中的“钓鱼台”字样相同。钓鱼台国宾馆作为国家大事的接待场所,其“钓鱼台”品牌因其特殊的***影响力和长期广泛的新闻报道,在公众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本案中,安徽高速房地产公司B公司广泛宣传钓鱼台别墅和姑苏钓鱼台,同时将其开发销售的二期楼盘命名为芳菲苑,与钓鱼台国宾馆的楼盘芳菲苑仅一字之差。在其网站上使用“古今几人可取钓鱼台”、“取钓鱼台至北京归家”等标语,显然是有帮助的。诱导相关公众将其开发销售的“钓鱼台别墅”房产与其“钓鱼台”品牌的特定关系进行联想和误认,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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