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离婚昔日亲家变债主 投资与借款应如何区分

时间 2023-09-28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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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亲家变债主

原告应某之子与被告顾某之女原是夫妻。原告的儿子和被告的女儿于2013年初在云南西双版纳设立了一家乐嘉超市。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2013年8月15日向被告顾的信用社账户汇款10万元。应的儿子和顾的女儿于2016年11月17日离婚。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顾辩称,原告应对佳超市的经营有出资。20万元是原告为了帮儿子儿媳开超市,自己汇给夫妻的。因此,该笔汇款20万元只是原告通过银行投入到贾超市的投资款,而不是顾借给应的借款。

法院判决: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20万元分两次汇入被告账户。对于第一笔汇款10万元,原告申请取证后,足以证明该款项被被告用于偿还借款。被告辩称该款项用于超市经营,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10万元借款依法予以认定。对于第二笔10万元,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一致承认该超市是由原告的儿子和被告的女儿共同经营的,原告向被告汇款经营超市,按常理也可视为向其儿子儿媳经营的超市汇款。因此,仅凭原告的银行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协议。该10万元借款,原告未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的,依法不予认定。

律师说法:投资与借款如何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应某只能提供10万元的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协议及他向被告顾某交付10万元的转账凭证。故被告顾某应承担清偿该10万元借款的民事责任。对于另外10万元,顾不能提供双方约定借款的有力证据,故法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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