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同类别构成侵权吗>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类似商品和类似商标

时间 2023-09-20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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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类似商品和类似商标

经商标局核准,叶某经营的李强砂带厂已取得注册号为1265111的“GENUINEEASTMAN”注册商标。批准的产品包括砂布、砂纸、金刚砂、磨料、砂带、砂带、砂瓦、玻璃砂(研磨用)、研磨用刚玉砂和白刚玉。注册有效期从2000年4月21日至2009年2月13日1999商标局核准续展的商标注册截止到2019年4月20日。2010年5月6日,李强砂带厂向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5月7日,公证处公证员和受砂带厂委托购买砂带的何来到东阳市葫芦缝纫城628店购买“伊士曼”和“KM”砂带。何君君当场拿到了《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销售售出清单》和李春刚的名片。同时,公证员对店铺的广告牌、内部装修、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其中产品包装盒上印有“伊士曼”商标。公证员出具了(2010)证监证字第247号公证书对证据保全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有照片15张。2010年8月31日,叶某以A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裁定:1。A公司停止侵犯叶某第12651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甲公司赔偿叶某因甲公司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含律师费1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不仅要考虑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相似性,还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相关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切布机用砂带包装盒中上部位置使用“伊士曼”标识,与叶公司产品包装盒商标使用位置完全一致,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商品来源。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号规定,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砂带包装盒及产品上使用“伊士曼”商标,侵犯了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甲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叶没有证明甲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明甲公司侵权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赔偿金额酌情为5万元。综上,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叶经济损失5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GENUINEEASTMAN”商标的核准产品包括砂布和砂带。被控侵权产品是裁布机上使用的砂带。虽然砂带应用广泛,而裁布机砂带应用范围较窄,只能在裁布机上使用,但两个名字都是砂带,是一个概念,裁布机砂带是一个概念。砂带的结构和原理是一样的,沙子粘在纱布上。叶的注册商标是GENUINEEASTMAN,英文意思是“真实”和“真实”。伊斯曼是“东”和“人”的合成词,是一个虚构的词,意义很高。在位置上,“伊士曼”放在主要部分,用粗体显示,这是商标的主要部分。A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的显著部位和产品上使用“伊士曼”字母商标,并以黑体字显示,与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完全相同。甲公司在包装盒主体部分显著使用“伊士曼”字母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种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EASTMAN”和“GENUINEEASTMAN”两个商标主体部分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因此是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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