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相似商标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 2023-10-16 09:59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使用相似商标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使用相似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a该商标于1997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的第二十九类商品:花生、瓜子,商标注册第995012号,有效期自1997年4月28日至2007年4月27日。2008年10月6日,乙厂在与张签订协议,约定涉案商标由张使用10年。2007年3月14日,张取得该商标。张的B牌系列炒货在全国各地辐射中心销售,荣获“全国质量信得过品牌”、“畅销品牌”等荣誉。2009年12月9日,公司由张创办。与张B厂签订的协议约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各公司产品在该商标上专用,享有一切相关商标权。2009年11月23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花生、瓜子、肉类、食用油等。11月25日,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后来,C公司将C商标标识用在外包装袋上,用于种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张认为C商标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毁印刷包装袋,消除影响,责令其刊登声明;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支付2万元作为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四。诉讼费用由丙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一)商标的规定,是指原告指控商标侵权的对比文本的字体、读音构成、颜色、含义或者各种要素的整体结构或者组合,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者某一环节的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产生误解。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行为,按照下列原则相同: (一)以商标或者类似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为标准;(2)需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与比较对象分离;(3)确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本案中,B商标是图形、文字和B商标的拼音的组合。图形、文字、拼音反映同一主题,B商标文字的电话、意义、形式是其主要组成部分。”而图中的“标志”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图形部分是古建筑,主体部分是旧文识别。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注册时间较长,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瓜子加工品在使用中的两个普通商标很可能会被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商品来源,近似商标。同样,B商标在构成上也是类似的。湘乡种子产品外包装袋使用商标侵犯商标权。

律师说法: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c .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张商标,与使用人共同起诉侵权索赔的,有共同权利人的独占许可,《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商标侵权的侵权赔偿数额,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利益或者侵权损失期间,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款未被正确认定的侵权人的利益受到侵权人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支付不低于五十万元的赔偿金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