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时间 2023-09-13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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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甲公司于2010年2月8日申请注册“古武丰登”商标,于2011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8059133号,核准的产品为包括空调在内的第11类产品。2013年底,甲公司与关联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和《采购合同》合同,生产销售商标为“古武丰登”的空调产品。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甲公司分别在泰丰公司、苏宁电器通过公证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3台空调,其中空调室内机面板左上方正面标有标识,面板正面中央标有“美的”商标;并附有“家电下乡产品说明”、“家电下乡中标产品”等信息。b公司在“美的集团官网”的“家电下乡产品专区”展示子品牌名称为“古武丰登”的19款空调产品。甲公司请求根据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了2011年、2012年、2013年在深交所官网公布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相关摘录,证明乙公司因侵权实际获利500余万元。根据A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提供本案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19台空调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具体销量、销售单价、销售总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等数据。但B公司以相关数据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数据。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3)珠法子楚第1498号民事判决:一、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8059133号“谷丰收珠海泰丰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古武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KF-26GW/Y-JE3 (R3)空调产品;3.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4.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为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510元;5.广东美的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中国知识产权报》关于侵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8059133号“古武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不及物动词驳回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B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是否属于商标使用,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权,A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B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古武丰登”的标识,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B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A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乙公司使用“古武丰登”作为商品系列名称不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但B公司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并未实际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B公司虽然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对A公司造成实际损失,B公司也不能在本案中借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商誉来推广自己的产品并从中获取利益。因此,A公司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以上是关于如何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欺诈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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