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和包装 是否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时间 2023-09-17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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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和包装,是否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甲公司称:1987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核准,注册了“卢希安”商标,生产了“卢希安”牌绉卫生纸,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7期,《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4783号,有效期从同年4月20日起。1991年4月,A公司发现D公司生产的“飞鹿”卫生纸在贵阳市场销售。该产品的商标和包装完全模仿了其“卢希安”卫生纸的注册商标和包装。几个月来,D公司在贵阳等地低价销售其生产的“飞鹿”卫生纸,给A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D公司向法院承认印了20万张,实际印了126.3万张)。综上,D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名誉,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相似

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1987年4月,由藏江县民族造纸总厂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卢希安”为该厂注册商标,并在《商标注册证》中注明所用商品为卫生纸,有效期为同年4月20日至1997年4月19日。1990年4月,A公司供销人员发现包装上印有“广西宾阳新桥守信造纸厂生产”字样,贵阳市场销售“飞鹿”绉卫生纸。该产品实际上是由D公司生产的,而这两个工厂是由厂长魏共同拥有的,他是一名独立的会计,可以独立承担对外义务。自1990年4月以来,该厂一直使用未注册商标“路飞”生产卫生纸。其产品整个包装的装潢、商标文字、图案与A公司生产的“卢希安”卫生纸相似,其使用该商标未经A公司许可,至1990年8月,D公司已生产“飞鹿”卫生纸20万包,获利3706.9元,其侵权行为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2507.21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处理侵权行为的差旅费)。同年12月30日,A公司向藏江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转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确认D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局(91)2号文件“I.T.A .”称:“我局认为卫生纸产品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路飞’与注册商标‘卢希安’近似。”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根据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甲公司已按法定程序注册了“卢希安”商标,取得了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修订)也明确规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同一种商品的装潢,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D公司擅自在卫生纸上使用未注册商标“飞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与注册商标“卢希安”近似。D公司生产的卫生纸和A公司生产的卫生纸在装潢设计、商标设计、整个包装的文字上都很相似。因此,D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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