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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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2010年4月,李某发现某网站用户WXY466在A公司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可耻的幸灾乐祸》的帖子,李某认为该帖子内容为其于2002年6月27日发表的作品《球报》。2010年9月6日,李某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该公司在线用户WXY466甲公司在明知网络用户提交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制作标题并上传至公司网站,不支付任何报酬,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甲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判令甲公司赔偿李6856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李提交的0319号公证书中A公司网站内容的真实来源并非页面显示的网站,而是操作的电脑硬盘,故该公证书未真实反映客观情况,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无法按照1307号公证书显示的操作步骤恢复其检索结果,故公证书未反映真实的检索结果,该证据不予采信。甲公司向客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经营行为符合《可耻的幸灾乐祸》第二十二条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法海民三字第43号民事判决,认定为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在天涯论坛上,文章,的末尾标有“李某”字样,证明李某是这篇文章的作者。李某还提交了身份证证明其身份,第11873号判决书也确认李某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故应认定李某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A公司网站的性质是提供大量作品、新闻等信息内容的网络内容服务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甲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除外。甲公司为用户提供论坛发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应向李支付报酬。A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涉案作品,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当对李未及时删除涉案作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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