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图片 是否侵犯著作权

时间 2023-08-28 09:4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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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是否侵犯著作权

增值中心使用由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合法授权的杨主张权利的漫画作品(简称涉案作品)。电信增值中心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不侵犯杨的著作权。增值中心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的一个分支机构。2012年起,中国电信与新华社就中国电信自营手机报业务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通过开放内容资源相关网站供中国电信自行下载的方式,向中国电信提供合法内容资源。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保证是内容资源的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自主处置内容资源;中国电信公司不会因为内容资源的上线或推广而对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中,涉案作品发表在新华网图片频道上,相关网页注明“新华网版权所有”字样。基于此,电信增值中心认定涉案作品来源于新华社,并根据与新华社的上述合作协议,在手机报新浪微博的推广平台上使用涉案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

法院判决: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该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作品发表在Cool站上,署名为“田朝宇”。基于“天朝宇”个人主页中的简要介绍,以及一审法院对杨使用其用户名和密码访问天朝宇个人主页的事实进行审查,一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杨为“天朝宇”,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增值中心虽以杨某未提交涉案作品构思、创作过程,无法核实田朝宇是否为杨本人为由,否认杨某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主张不予采纳。对于电信增值中心提出的涉案作品为图文结合,文字来源于互联网,故涉案作品为合作作品,杨只是作者之一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涉案作品图文结合,标注“天光闪闪,文字来自网络”。可见,杨在创作涉案作品时,文字也是由他整理添加的。不存在杨与文字作品作者合作创作作品的情况。涉案作品不属于合作作品,杨有权主张其创作的涉案作品的权利。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增值中心声称,中国电信与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保证拥有所提供内容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因此,增值中心作为中国电信的分支机构,获得了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的授权,可以在新华网上使用涉案作品。对此,杨明确表示,从未将涉案作品授权给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电信增值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有权对涉案作品进行授权,杨不予认可。因此,电信增值中心不能依据合作协议取得涉案作品的转载权,其使用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电信增值中心表示,基于与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的合作关系以及新华网网站上的版权声明,其有理由相信涉案作品不存在所有权瑕疵,因此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存在主观过错。对此,本院认为,审查使用他人作品是使用人最基本的义务,已经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使中国电信与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在内容提供上存在合作关系,但这种合作关系的效力只限于合同当事人,既不能对抗权利人,也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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