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发布旅游图册未署名作者 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时间 2023-09-21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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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国家机关发布旅游图册未署名作者,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王,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原《绍兴日报》主编,美术编辑。2005年5月,王将其创作的《康乾驻跸图》等11幅绘画作品交付给A公司,并参与了绍兴龙横江花园雕塑项目的投标。A公司中标后,经王授权,组织钱世元等人根据王画的11幅画创作了《康乾驻跸碑》等11件雕塑作品。11座雕塑被放置在绍兴市龙横河路虎花园景区。2009年1月,绍兴市水利局委托上海世纪出版有限公司(即林雪出版社)出版《绍兴龙横江鹿湖园》旅游图集,林雪出版社委托沈采公司印刷涉案旅游图集,新华书店上海出版社以每册128元的价格发行,印数2000册。旅游图集使用了《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座雕塑的摄影图片。2010年5月14日,王以绍兴市水利局未在《旅游地图集:1。收回已出版发行的侵犯王署名权的涉案旅游地图集,予以没收;2.翻印涉案旅游图集2000份,图集中《康乾驻跸碑》等十一件雕塑的绘制者为王;3.在《中国旅游报》、《绍兴晚报》、《浙江日报》和《美术报》上刊登广告称涉案旅游图集中11件雕塑的绘制者为王,并向王赔礼道歉。4.承担律师费6000元、调查费67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5.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康乾驻跸碑》等11座雕塑,设置在绍兴龙横江芦湖园公园,是供人们游玩和休息的户外公共场所。《康乾驻跸碑》等11座雕塑已融入周边环境,成为公园景观的一部分,可供游客自由观赏和拍照。他们的艺术作品具有长期的公益性质。本案中,绍兴市水利局对绍兴龙横江麓湖公园室外公共场所展示的十一件雕塑进行拍照,属于合理使用。它编辑并分发了摄影图片,这是对摄影作品的再利用。绍兴市水利局在涉案旅游图册中使用了来源于王艺术作品的雕塑,但该雕塑系他人创作,故应标注所有者身份(签名)并非王本人。而且绍兴水利局的使用并不影响王对其艺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占用王作品的商业价值或存在价值,没有损害王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绍兴市水利局委托沈采公司印制涉案旅游图集。绍兴市水利局没有侵犯王的著作权,显然公司没有侵犯王的合法权益。据此,王主张绍兴市水利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对公益作品进行演绎的性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康乾驻跸碑》 18条的规定,作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雕塑进行摄影,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十一幅画作的著作权人,钱世元等人根据王绘制的十一幅画作完成了《康乾驻跸图》等十一件雕塑作品。绍兴市水利局拍摄了展示在绍兴龙横河路虎园林景区的十一尊雕塑,并将他们的摄影作品汇编成册进行发行,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对户外公共场所的摄影成果进行再利用。因此,绍兴市水利局应在涉案旅游图集中注明王绘画作品的身份。原作者的作品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应当在演绎作品中得到体现,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绍兴市水利局在涉案旅游图集中使用了来源于王绘画的雕塑,王的署名权也应延伸至后来的演绎作品。绍兴市水利局应在涉案旅游图集中注明王画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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