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是否还承担责任|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9-21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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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是否有效

颜某称,根据《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16563077元,欠颜某借款17943489元,共计34506566元。2009年9月,乙公司、乙公司将甲公司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转给闫某并通知甲公司,《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009年7月,仅向严某偿还借款及工程款180万元,并使用部分车辆抵付欠款100.05万元。华思嘉园、福星花园洋房8套房屋分别用于冲抵欠款1,158,961.60元、1,757,420元。甲公司尚欠闫某工程款及借款28,785,184.40元。因甲公司已私自出售已付房款,故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闫某欠款28785184.40元,并支付违约金13802626.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归还欠款

法院认为,从还款情况看,也很清楚既有工程款,也有贷款。甲公司称该项目全部由闫出资,不需要借款。但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除闫某施工的工程外,还有其他人的工程同时在施工。因此,A公司主张贷款并未实际发生,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乙公司对甲公司项目取得债权后,将债权转让给闫某,并告知甲公司闫某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取得诉讼债权,享有《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甲公司主张王宗孝与闫为合伙人,二人均为涉案工程出资人,支付给王宗孝的钱、车、房均为涉案工程款。因甲公司与王宗孝之间存在另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闫某与王宗孝之间的合伙关系。本案中,王宗孝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调整,A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综上,甲公司欠闫工程款及借款34,506,566元,减去已还清的5,716,881.60元,涂料款46,960元,电缆及屏蔽款23,300元,甲公司28,719,424.40元,因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且《补充协议》改变了:0的履行方式闫某要求A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金总额的40%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债权转让后的清偿行为不发生效力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补充协议》与《协议》约定的个人借款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复式房屋的相关内容,闫认为借款真实,付款方式为现金交付、《协议》与《协议》。《补充协议》和《协议》形式上没有瑕疵,但内容清晰明确。

严依据《补充协议》、《协议》、《补充协议》向A公司主张债权,王宗孝并非上述任何协议或通知的当事人。A公司与闫某从未约定过A公司可以向王宗孝清偿债务。甲公司对王宗孝的债务清偿,未经闫同意,不能对闫的债务清偿产生法律效力。甲公司以抢房方式进行债务清偿的接受人是王海山,而非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该清偿不能产生清偿乙公司债务的法律效力,但闫某在本案中的债权是从乙公司的受让方处取得的,故自然不能产生清偿甲公司债务的法律效力,对乙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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