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传播小说的录音制品 如何判断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23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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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传播小说的录音制品,如何判断构成侵权

老某诉称,老某是小说《香火》的作者,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甲公司未经老牟许可,通过其“蜻蜓fm”网站向公众提供《香火》网上听书服务,侵犯了老牟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老牟起诉至法院,请求裁定:1。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A公司网站下架《香火》有声读物;2.甲公司赔偿老经济损失4.5万元(下同)、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涉案小说《香火》在主题表达、故事情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小说类型。根据作者在该作品合法出版中的署名以及该作品出版合同为《著作出版授权合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老是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涉案“蜻蜓fm”网站上的有声读物《香火(高品质)》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属于利用涉案作品的声音播放内容制作的录音制品。甲公司通过“蜻蜓fm”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让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有声读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录音录像制品。被许可人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甲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老某许可,提供涉案作品有声读物的,构成对老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原授权公司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涉案《著作出版授权合同》记载,老某将涉案作品的电子著作权、报纸出版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著作权、音像著作权及分许可权授予乙公司,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2009年11月27日)起五年,故乙公司有权分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包括将涉案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但使用期限受上述授权期限限制,即截至2014年11月26日,乙公司对他人的转授权及相关后续转授权受上述授权期限约束。由于甲公司在2015年4月17日仍在使用涉案有声读物,且该日期已过老某对乙公司的授权期限,无论乙公司是否授权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广电传媒中心(以下简称江苏故事广播),江苏故事广播是否授权北京宏大以太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Ltd .(以下简称宏达以太坊)或宏达以太坊是否授权上海听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此,甲公司构成对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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