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形成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时间 2023-10-14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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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形成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001年7月27日,A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组成《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纪要》。包括曾在内的四人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纪要》明确“在深圳市皇家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与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期间,深圳市皇家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不会主张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涉及的《金玉观世音》的知识产权”。a、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金玉观音项目的运营,其中金玉观音头像和金卡的制作和销售是该项目的重要经营内容。《纪要》签署时,皇家公司不仅是A公司的股东,也是《金玉观音》的著作权人。曾既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皇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虑到皇家公司和A公司主营业务曾某的上述双重身份,以及上述董事会会议纪要中“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在《金玉观世音》左右开发的所有项目均不会被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具体表述,足以认定上述会议纪要构成皇家公司授权A公司使用金观音著作权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构成代理关系

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与元源公司签订了《金玉观世音》合同。合同明确写明“甲方(A公司)因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南山景区运营的完整性和金玉观音运营的连续性.委托乙方(源源公司)经营管理甲方所有的金玉观音...............本院认为,根据签订本合同的背景、合同中“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的表述以及“所有利润归甲方所有”的约定,足以认定本合同所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元源公司将代替当时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暂时丧失经营资格的A公司经营金玉观音项目。因此,A公司与元源公司基于该协议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香山公司主张,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元元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所以元元公司与A公司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转许可关系;因A公司未经著作权人香山公司同意,将许可权转让给元圆公司,元圆公司和元圆公司委托的利成公司无权使用《金玉观音》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委托代理关系和许可授权关系是以授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只有单方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虽然《民法通则》第63条有代理人应当作为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但《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也明确承认存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情况。可见,委托代理关系与许可关系的区别不在于被授权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在于被授权人的真实意思是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上所述,本案中,根据《金玉观世音》的签订原因、合同条款的表述、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足以认定甲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委托元元公司为自己临时管理金玉观音项目,其与元元公司形成代理关系。因此,香山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虽然2011年股东大会决议和《托管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即甲公司委托源源公司代为经营管理金玉观音项目,但上述决议和协议在法律性质上相差甚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内部机构,因此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是公司的内部文件,不构成公司意志的对外表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只有通过委托人的授权表示才能享有代理权,所以当委托人是公司时,不能依据作为公司内部文件的股东会决议来确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应以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委托代理关系的外部表示作为判断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的依据。因此,本案中,元元公司享有生产销售观世音菩萨及金卡代理权的依据不是A公司2011年的股东会决议,而是上述《托管协议书》。因此,香山公司以元源公司根据A公司2011年股东会决议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由,主张签署该决议的大存金公司、中永新公司、蓝普丰公司、元亨公司、张雨桐为本案适格被告,没有根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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