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同一行为侵犯 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时间 2023-09-13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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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同一行为侵犯,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甲公司称:甲公司分别以“珍珠釉栏杆”和“涂珍珠釉栏杆”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630021063.1)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022252.5),两项专利合法有效。2006年9月起,乙公司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和用途相同的陶瓷栏杆,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326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犯

如果A公司要证明B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A公司要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属于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法院第17条第1款(《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第56条第1款(《专利法》)中的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解释,即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本案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表面有珍珠釉的栏杆,其特征在于:栏杆中空,两端为四边形,通过弧形过渡面与四边形连接的部分分别设有一个或多个弧形凸台,两端弧形凸台之间的栏杆中段为直径不等的圆柱,其上可以绘画。同时,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解释,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新颖、易于生产、光泽好的表面有珍珠釉的栏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案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不仅包括栏杆的结构特征,还包括在栏杆表面涂覆珍珠釉的技术特征。将A公司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我院证据保存的B公司销售的陶瓷栏杆进行对比,可以看出,B公司销售的陶瓷栏杆虽然在结构特征上是中空的,但栏杆的两端也是四边形的,弧形过渡面与四边形连接的部分设有多个弧形凸台, 两端弧形凸台之间的栏杆中段也是直径不等的圆柱,可以涂漆,但表面不涂珠光釉。 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乙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技术特征。因此,B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B公司不构成对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为依据。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判断专利侵权时,应将被控侵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对比,两者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人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本案中,通过将保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的陶瓷栏杆是中空的,栏杆的两端是四方的。通过栏杆的圆形过渡面与四边形相连的部分分别设有多个圆形凸台,两端圆形凸台之间的栏杆中间部分为直径不等的圆柱,其上可以绘画图片,与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图片的相应部分相似,被控侵权产品属于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乙公司销售与甲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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