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专利是否侵权原则』如何判断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

时间 2023-10-14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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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

a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便携式灌装喷雾瓶。本实用新型已获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72005,2008年5月7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权利要求量为1比4:一种便携式液体灌装瓶,包括喷嘴组件、内瓶和外壳。喷嘴安装在瓶子的顶部,其特征在于:液体灌装结构放置在瓶子的底部灌装液体,灌装结构包括内瓶口,底部安装在推杆的液体灌装口,推杆回位结构和密封结构;顶杆上设有充液管;内瓶还设有排气结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充电夜瓶,其特征在于:所述注液管出口处的横杆顶部与注液口相通;顶杆形成限位块上设有密封圈。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充气瓶,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结构为设置在内瓶顶部的排气槽。根据权利要求4或3 1所述便携式充电喷雾瓶,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排气结构包括设置在瓶体底部的排气孔和与排气孔相连并延伸至瓶体顶部的底部,位于上方的空气从排气孔导管排出。2013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271号无效宣告申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Zl96241480.8实用新型专利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同排气结构位置的区别,除了带有zl96241480.8外壳的专利瓶。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被告的侵权产品与内瓶外壳可以独立分离,透气孔安装在产品底部的通道侧壁上,并设有顶针。推杆下部嵌入密封环的第二和排气孔内形成动密封,即液体填充,第二极移密封环与排气孔分离;在排气孔密封中形成正常的第二密封环压力。因此,法院认为,这是因为涉嫌侵权的产品是一种排气结构连接和灌装机构,与外壳无关,即密封外壳中瓶内喷雾液体的排气结构不是瞬间的,是在液体灌装和排气的缓慢过程中形成的。被告侵权产品的结构与08号专利一致,08号专利的外壳结构与排气结构不存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秒”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人民法院不构成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鉴于侵权产品的外壳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功能,判定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宜信公司认为,专利涉及的瞬间密封效果不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是作为辅助手段提高喷液的能力,涉及专利无壳配合,也能达到排气效果。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了其请求复审确定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无效的决定。相互之间具有协调关系的壳体、壳体和排气结构之间的差异不同于现有的专利技术,并且已经确定一个想法有效的原因之一是维持它。因此,1。应当考虑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功能有限的产品涉嫌侵权属于其保护范围。a公司以上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第一款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法律审判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可以利用说明书和附图以及专利审查文件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解释。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便携式液体灌装瓶,其包括喷嘴组件、内瓶和外壳。喷嘴安装在瓶子的顶部,其特征在于:液体灌装结构放置在瓶子的底部灌装液体,灌装结构包括内瓶口,底部安装在推杆的液体灌装口,推杆回位结构和密封结构;顶杆上设有充液管;内瓶还设有排气结构。根据权利要求1的第20271号和第23681号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权的技术特征,确定与附件1的区别:排气结构位置不同,本专利的排气结构放在内瓶内,瓶内的附件1被覆盖。况且瓶外专利有房屋,但附件1没有房屋。据此,该专利提供了一种不同的喷雾瓶结构。带排气结构的瓶子,互为外壳,是在充液过程中因为外壳罩住瓶子而形成的,排气结构外壳内喷入瓶子的瞬间密封液顺利脱模,缓慢排出。判定专利申请案和排气结构1合作存在。它的作用是包裹住瓶子,瞬间喷液的瓶内设置了密封排气结构,使液体在灌装过程中能够喷出并缓慢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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