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信息平台是否适用避风港制度

时间 2023-10-17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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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信息平台是否适用避风港制度

甲公司向公众传播192首音乐作品(包括词、曲、表演、产品,以下简称音乐)(2014年)的公司,已经在初步封杀后第一时间取得了断开歌曲所有链接的权利,因此不存在侵权,作品不能不流行。流行音乐,一个不需要这些作品来吸引用户,这些作品也不一定能给申请者带来增量用户。独家歌曲包括流行歌曲、流行歌曲、所有歌曲的独家版权等。a不需要参与歌曲来增加市场份额,而B提交的证据并没有直接指向音乐公司市场份额的快速增长。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信息网络传输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通知删除规则”,即避风港规则。唯一规则服务网络4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动作也规定了该应用为:(1)自动接入服务或自动传输服务;(2)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技术安排自动存储;(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行为;(4)搜索链接或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审查、音乐下载、视频点播均由域名qq完成,法院可以基于一台服务器从一家公司的证据中判定初步音乐。在听证会上,某公司没有提交其平台的证据,只是提供了网络链接技术和网络服务。没有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音乐作品,通过搜索链接第三方,依法获得授权。建议公司适用与音乐相关的港口规则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在禁令出台后,平台仍然参与音乐作品,可以提供点播和下载服务。某公司不仅在收到禁令后第一时间断掉所有歌曲链接,还否认侵权事实。因此,A公司侵权缺乏充分理由的理由并非基于充分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不可弥补的损失

一般来说,不可挽回的损失是指在保全申请中造成申请人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补偿,从而准确、全面地计算损失。损失难以计算,不仅表现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还表现在市场利益的减少,股票的损失,竞争优势的削弱。市场竞争优势的削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需要对申请保全的主体、客体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判断。本案中,禁令申请人和人均申请人为运营音乐平台的网络运营者,均有意通过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音乐平台是互联网服务商的核心竞争因素,是不特定的公众诉求,而音乐的魅力是音乐平台的类型、形式、音质的综合反映,是不确定因素。至于涉案歌曲是否流行,很难否认其对音乐平台的贡献。当不当使用音乐的人群达到一定数量,久而久之,消费者就可以依靠相对固定的客户资源,而曾经被互联网服务商占领的市场就很难恢复,进而直接削弱人的竞争优势。公司A使用了192首音乐。如果它继续使用它们,将对禁令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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