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如何认定

时间 2023-10-16 09:4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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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如何认定

梁起诉:梁的产品于2007年5月30日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720052357。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梁某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被告见其有利可图,并未擅自认证梁某,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制造、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相同利润的侵害。因此,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zl200720052357。x产品、销毁的侵权产品库存和模具;2。梁某,一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梁的专利号为zl200720052357。x“码钉”实用新型专利,最后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是2015年5月25日,在没有证据证明专利权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人民法院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应当对债权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审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括与权利要求相同或者等同的所有特征的,应当视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缺少的技术特征要求多于一个、相同或者等同或者多于一个的技术特征,应当视为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本案中,与梁的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技术特征相比,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相同,前者属于后者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侵犯梁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清单。法律规定,法院应该支持。由于梁没有提交制造和实施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且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其注册资本仅为2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非制造经营范围包括在内,不足以认定被告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因此,梁某某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模具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

被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案外人黄庆顺提交的“调查”记录仅为单方陈述记录,没有销售凭证等书面凭证支持。据黄庆顺称,被告在2014年设法钉钉产品供货,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不能确认侵权产品为黄庆顺耗材。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债权人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变更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专利权人对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附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说明,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要求与普通技术人员现场阅读后对说明书和附图的正确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应该根据技术特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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