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涉案专利的制造方法相同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26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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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与涉案专利的制造方法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于2005年7月7日申请,并于2007年4月4日获得“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10082911.4,甲公司基于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2、6,主张乙公司生产的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侵犯了其专利权。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塑料管体和与管体为一体的加强筋,所述加强筋由加强钢带复合而成,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多个矩形或圆形通孔,或在钢带两侧轧制有线条,两加强筋之间的塑料形状有中间凸起, 管体的端部有用于连接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位有密封胶或橡胶圈。 独立权利要求2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 .将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设置,钢带从机头的一端进入复合机头,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冷却、定型、拉伸,形成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形带;b .将异形条运输至安装现场;c、将异形条缠绕焊接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d .在排水管的接口处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焊接成连续的排水管。独立权利要求6为: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a .将钢带和塑料复合形成带钢带加强筋的异形条的复合装置;b、缠绕装置,用于缠绕焊接异形条,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c .在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端口处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每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来确定。经对比,B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所用钢带为天然纹路,没有经过再次加工轧制的纹路,也没有通孔。在管道中,只有两组加强筋之间的塑性形状有中间凸起,其他加强筋之间没有,所以不能认为“两加强筋之间的塑性形状有中间凸起”。B公司制造的排水管缺少两个必要的技术特征,即“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的线条”和“两个加强筋之间的塑料形状有中间凸起”,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这两个必要的技术特征。因此,B公司制造的排水管不属于涉案A公司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如上所述,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用主题名称来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明的主题或发明创造的名称不限制保护范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受权利要求1的限制,独立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也不受权利要求1和2的限制。据此,通过对比,B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和装置属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和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中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发明专利“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的方法和装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或者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主题名称和必要的技术特征;部分特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相结合,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作为专利申请提出的两项以上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联系,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仍然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能视为从属权利要求。当一项专利权利要求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推定每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同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具有各自不同的保护范围。由于乙公司制造的排水管缺少两个必要的技术特征,即“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的线条”和“两加强筋之间的塑料形状有中间凸起”,乙公司制造的排水管落入甲公司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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