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要严守 一旦违约要赔偿

时间 2023-09-26 10:1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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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逾期支付放款,出卖人要求支付违约金

2015年12月13日,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36997。合同显示,卖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买方为小李。双方约定如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长万安公馆14号楼2单元2401室的房产出售给小李,建筑面积109.33平方米,售价6402。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于2015年12月13日支付定金30万元,逾期超过10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期限和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小李一直没有支付30万元的首付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属实,遂作出如下判决:1。没有。原告武汉长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二。被告梁文军向原告武汉长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迟延支付房款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44条、第1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小李应于2015年12月13日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他至今未支付首付款已构成违约,逾期已远超100天。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解除与被告小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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