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点播音乐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26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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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点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授权著作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原告与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取得《家乡》、《醒了》和《天亮了》中国大陆独家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授权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两项独占权,以及对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权利人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录制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卡拉ok向公众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从音乐库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深圳日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赔偿原告每案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机票费、住宿费、餐费、通讯费等。)每案人民币3000元;第三,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这三起案件是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纠纷。原告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北京齐某通文某传播有限公司是涉案MTV产品的制作者,有权依法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光盘证明,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被告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向公众提供播放涉案MTV产品,侵犯了原告复制产品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而遭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参照相关MTV产品的赔付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性质和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 经营规模、使用涉案产品的大致期限和可能的利润,以及原告在三个案件中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汇编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经北京齐某通文某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独家行使对卡拉ok业务中涉案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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