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放映音乐作品营利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28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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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放映音乐作品营利,是否构成侵权

2011年10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陆某一起,来到位于杭州下沙商贸城二区3号楼的“好哥弟下沙店”KTV,进入B32包厢消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安装在箱内的歌曲播放器《爱的太傻》、《HappyWakeUp》、《Stop》、《差生》、《阿么》、《冬天快乐》、《少年中国》。《梨花香》 《秀才胡同》等歌曲。在上述点播过程中,葛某使用公证处提供的JVC数字录像机录制了播放画面。消费结束后,他取得了这家KTV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开具的盖有“杭州好哥弟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钱塘公证处随后通过公证处的电脑刻录设备将上述现场拍摄获得的数字视频内容刻录至DVD,并对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1)浙海证字第7966号公证书。音著协认为,A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音著协提供的与B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B公司将授权音著协以专有方式行使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以及合同自动续签的条件等。音著协据此对涉案音乐影视作品拥有合法的申诉权;涉案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内容记载清楚,歌曲取证时间合理;音著协原审提交的《下个路口见》包含涉案的《两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爱的太傻》、《HappyWakeUp》、《Stop》、3330。《差生》、《阿么》、《冬天快乐》、《少年中国》 11音乐电视作品。选集所附内页也明确注明B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审当庭出示的光盘内容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相同。虽然A公司对音著协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多项异议,但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音著协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实施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音著协在法律上有权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上诉,因此是提起本案的合适主体。

律师说法:是否应认定构成侵权

《梨花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据此,涉案专辑的外包装盒上写明,该出版物中音乐、电视作品的所有著作权归该出版物内页所标注的著作权人所有,而该出版物内页则写明,涉案1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B公司;同时,根据著作权人与音集协在本案中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音集协有权播放涉案的11部音乐影视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案中提起诉讼。A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确认涉案光盘为正版光盘,著作权人是否在合作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不予采纳。a未经权利人许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KTV内向公众提供《秀才胡同》、《下个路口见》、《两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爱的太傻》、《HappyWakeUp》、33660。《Stop》、《差生》 《阿么》 11 MTV作品点播服务侵犯了音集协播放这11部MTV作品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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