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后未支付款项 代理人是否承担损失

时间 2023-06-28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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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土地转让后未支付款项,代理人是否承担损失

2013年10月8日,王等97人反映:2006年,兰山农合行向王等97名中层以上干部集资2214.5万元购买一块土地。2006年8月7日,王等97人书面授权兰山农合银行与A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后兰山农合银行以2214.5万元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A公司,并约定在2007年10月31日前还清本息。A公司毁约,只付了一部分钱。2010年,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在未经王等97人同意的情况下,未履行代理人职责,擅自将上述款项的月利息由12.375变更为4.85,并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两年内分四期偿还本息。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王等97人的合法权益,甲公司迟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山农联合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2010年协议约定,涉案土地价款为1927.5万元,月利率为4.85。甲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偿还本息,每半年一次,两年内完成还款。甲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支付利息500万元,偿还本金481.875万元,于2011年7月1日支付利息55.125万元。其仅履行了第一还款义务,未履行后续还款义务,从2011年12月31日的次日即2012年1月1日起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每日向对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1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王某等97人基于此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900万元,明显过高,A公司要求调整。对此予以支持,判定甲公司自违约之日起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岚山农合银行与A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就办理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及所涉及的土地出让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免收《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费,兰山农合银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时间由2007年10月31日延长至2011年1月1日,并在两年内还清,月利率由12.375降为4.85。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2010年,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放弃向岚山农合银行收取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费。该服务费为2005年11月23日蓝山农业合作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开发服务协议》中的费用。该协议中,兰山农合银行委托A公司购买265亩土地用于建设兰山农合银行家属院,共有1500户,与王等97人起诉的36亩土地转让行为完全不同。标的物既不是同一块土地,也不是同一个区域。岚山农合行与A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客观上损害了王等97人的利益,而岚山农合行在《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则被免除。蓝农联合银行作为王等97人的委托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王等97人同意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订了降低利息等内容的协议。因该协议给王等97人造成的损失,兰山农合银行将对王等97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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