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同购买房屋 分手后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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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恋爱期间一同购买房屋
2009年初,37岁的梁在广州上夜校时,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同学刘。不久后,他们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9个月后,梁得知自己不能生育。刘知道后,让他买婚房结婚。2009年11月初,梁某在花都区新华街买了一套房子,并在购房合同上写了刘某的名字。但买房后,刘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和他结婚。2010年12月,刘几乎再也没有联系过他。2011年8月,他发现刘怀孕了。后来,他得知刘早在2011年2月就和其他男人结婚了。梁认为刘某的出轨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权利,请求法院判决涉案财物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房子属于两人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梁某与刘某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从本案证据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楼宇按揭合同》等相关信息均显示其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目前按照银行房贷还款的习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贷款,其中一人会提供专门的还款账户向银行还款。刘虽然提交了银行贷款转账记录,但不能完全证明购房款全部由他承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本案中,梁、刘作为涉案房屋预告登记和产权声明书记载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分担权利义务。为此,梁主张涉案房屋所有产权归其一人所有。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一同购买房屋,分手后归谁
关于涉案房屋的确认,登记所有权人为梁、刘。虽然他们还没有领取房产证,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的姓名为梁、刘,是梁、刘合法共有的。关于第一期的出资份额,梁称其单独缴纳,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刘未予确认。目前按照银行房贷还款的习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贷款,其中一人会提供专门的还款账户向银行还款。刘虽然提交了银行贷款转账记录,但不能完全证明购房款全部由他承担。梁、刘作为《涉案房屋预告登记薄》和《产权表》记载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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