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专利 如何认定侵权

时间 2023-09-29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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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专利,如何认定侵权

甲公司向陕西省Xi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拥有“光滑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无锡B公司、C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古公司使用无锡B公司、C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也构成侵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无锡B公司、C公司销毁侵权设备、模具及侵权产品;无锡B公司与C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后改为3000万元;韦斯特公司在使用侵权产品的利润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无锡B公司辩称,被申请人没有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原告专利缺乏创造性的,中止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C公司辩称,被申请人只销售了无锡B公司生产的产品,其他理由与无锡B公司相同。韦斯特公司辩称,被告购买产品仅为使用,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从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及其工艺步骤来看,权利要求1的目的是在复合带的塑料薄膜表面形成不均匀的粗糙表面。从无锡B公司的工艺步骤来看,其目的是在复合带的塑料薄膜表面形成不均匀的粗糙面。无锡B公司为专家组提供的生产现场线速度为8m/min,温度为184。该技术特征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但经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然而,无锡B公司记录的产品编号《流延复合铝带生产工艺流程单》自检合格,复合带生产线速度为29m/min,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生产线的线速度与后处理温度密切相关。当线速度增加时,后处理温度应相应增加。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受理。无锡公司、C公司、西固公司生产、销售、使用的“铝塑复合带”的制备方法与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制备方法相同,即三个步骤(1)、(5)、(6);其他三个步骤(2)、(3)、(4)的文字虽然与A公司相应的专利权利要求不同,但其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基本功能相同,技术效果基本相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无锡B公司生产的“铝塑复合带”的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与A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已落入争议中的专利保护范围。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应当对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经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相同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具有一个以上的不同且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因此,权利要求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但是,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且说明书没有具体定义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时,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为准,不得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从而达到实质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结果,使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成为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额外机会。否则会损害权利要求书专利保护范围的公开性和划界性,从而专利权人不当取得权利要求书不应涵盖的保护范围。当然,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能够立即知道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术语表述存在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方案中塑料薄膜与金属箔表面的结合方式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塑料薄膜与金属箔表面不均匀非纯平面结合”的技术特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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