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过程产生的专利争议 应当如何认定权利的归属

时间 2023-09-19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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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务过程产生的专利争议,应当如何认定权利的归属

钱某于2000年至2011年6月在A公司工作,从事技术研发、产品维护等工作,在A公司领取月薪,2005年3月29日A公司与钱某签订《专利使用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钱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A公司利用其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结合A公司的产品需要而开发的专利,经审查批准后,由A公司申请。其他专利均为钱的非职务专利。第二条约定:双方约定,开发上述产品所形成的液压抓斗、无轨设备等专利为甲公司与钱公司的共同专利,双方均有权独立使用。A公司于2008年开始生物质发电领域的物料输送技术研发工作,钱作为研发人员参与了相关研发工作。2008年11月21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固体泵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固体泵送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9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155786.4,专利权人为A公司,发明人为钱、朱。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录,固体泵送专利涉及松散固体材料的压缩、运输和输送,尤其涉及生物质固体泵送装置。后来由于固体泵送专利的样机在测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技术问题,导致固体泵送专利无法产业化。A公司随后要求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固体泵送专利,以实现产业转型。但钱提出,固体泵送装置如需改进,应重新约定《专利使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法院判决:涉案专利归单位所有

本案中,涉案专利应为钱为完成本单位任务而实施的职务发明。首先,A公司属于钱《专利法》意义上的“自己单位”。《专利法》表示“本公司”,不限于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雇员有临时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等的主体。《专利法》中均属于“我公司”。本案中,钱某于2000年至2011年6月在A公司工作,领取A公司工资,A公司虽未与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在《专利法》意义上仍属于钱某“自己的单位”。其次,涉案专利是为了执行a公司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从2008年开始,A公司就确立了生物质发电领域物料输送技术的研发任务。钱参与了相关的研发工作;d工作,并作为发明人开发了固体泵送专利。但由于固体泵送专利无法实现产业化转化应用,生物质发电领域的物料输送技术研发任务并未完成,而是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此外,A公司也明确向钱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任务要求。2.所涉及的专利是对固体泵送专利的改进和完善。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与固体泵送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相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是基于包括固体泵送专利在内的现有技术的不足而进行的技术改进。因此,涉案专利客观上仍属于研发公司;A公司确立的生物质发电中的物料输送技术课题,执行本单位课题是钱的职务发明。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a公司。

律师说法:是否适用专利使用协议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合同中规定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因此,在职务发明中,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情形,不包括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案中,涉案专利是钱执行A公司任务的发明创造.甲公司与钱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不适用于涉案专利。即使按照《专利使用协议》的约定,由于涉案专利是针对A公司的产品需求而开发的专利,也不能认定涉案专利应为非职务发明。因此,一审法院未采纳钱某的相关辩解。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是钱执行A公司任务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A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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