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客户经理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

时间 2023-10-15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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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担保公司客户经理收受贿赂

2011年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某担保集团担保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现金、购物卡、购物券等。王某2、张某1、胡某等11人在其办公室、单位楼下、家附近、某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内,为某小额贷款公司、某小额贷款公司、某小额贷款公司、某小额贷款公司行贿共计价值人民币18.1万元。被告人李到案后,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某担保集团公司担保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他有罪,本院支持他。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观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自己的工作岗位、职务等范围内利用职权。如主管、负责人、经办人;

(二)利用自己的职权指挥、影响下属以及利用其他与职务有关的人员的职权为受贿人谋取利益的;

(三)利用、依靠职权、职务、职位控制,影响他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其他职权为谋取私利的人谋取利益的。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基于第三方的授权,但都是基于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如果和自己的职位无关,比如纯粹的人情往来,比如朋友亲戚,就不在自己的职位范围内。接受这种财产不应被视为犯罪。

本案中,李某利利用担任某担保公司担保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公司、企业、非国有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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