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运输之便利倒卖原油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

时间 2023-10-15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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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利用职务之便利,共同窃取并倒卖原油

被告人薛某驾驶甘M27588陕汽“奥龙”号罐车在采二厂作业区月三拐装载原油途中,至华池县五角乡作业区37卸油平台,与王某联系将原油倒卖。王某随后联系原审被告人牟伟帮忙,联系一辆装满水的白色“奥龙”罐车和一辆带自吸泵的蓝色双桥罐车行驶至五角乡李良子。薛到粮库后,与王约定每吨原油3200元左右。之后,薛采用倒油注水的方式倒卖原油21吨,价值105147元。王支付薛6.8万元,魏2000元。随后,薛驾车前往卸货平台,被作业区保安队员抓获。

法院判决:利用运输之便利,倒卖原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薛某、牟伟利用薛某为长庆油田采油二厂运输原油的便利,共同盗窃运输的原油并倒卖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牟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薛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薛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牟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3.随案移交的薛某、牟伟非法所得7万元及作案工具一对,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侵占罪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第二,职务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人员是指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职工;3)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不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全部职工;4.职务侵占罪具有主观方面、直接方面和故意方面的特征,以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企图在经济上取得对单位财产的占有、取得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响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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