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单位范围 是否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时间 2023-08-29 09:5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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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务发明单位范围,是否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甲公司称:张受聘于甲公司,参与了蓖麻油制癸二酸清洁生产方法的研发。但张利用职务之便,将科研成果据为己有并申请专利,其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裁定: (一)确认“蓖麻油化合物制备癸二酸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810053917.2)。(2)被告承担甲公司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7日,A公司提交的《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建议书》载明“项目名称:蓖麻油无酚裂解生产癸二酸清洁生产工艺的中试研究”,该建议书“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一栏中列有张。2010年11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吴忠民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裁定名称为“从蓖麻油化合物中制备癸二酸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a公司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专利的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职务发明问题,规定“本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张某虽否认曾在A公司兼职,但其提交的以案外公司“癸二酸裂解新工艺研究”为专题的合同已于2005年3月终止,与A公司后续项目无关,张某与案外公司山东四强的合同未实际履行,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张承认在A公司从事癸二酸微波前期研发工作.在张认可的邮箱中,其与A公司的邮件内容也显示其参与了涉案技术项目的申请等。结合A公司提交的项目申报文件,张在A公司兼职,从事蓖麻油提取癸二酸相关课题的前期研发工作。2008年7月23日,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200810053917.2的专利,专利名称为“从蓖麻油类化合物中制备癸二酸的方法”。虽然张申请的专利是采用稀释剂法制备癸二酸,与之前采用微波法制备癸二酸的方法不同,但两者都是蓖麻油类化合物制备癸二酸研发过程中的实验。目的是从蓖麻油中提取癸二酸,属于同一科研课题的研究开发。张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研发成果有关;d在A公司工作,离职后一年内做的。故应认定张申请的第200810053917.2号专利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归a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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