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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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张说:我于1991年6月21日调到化工学院,从事二苯甲酮研究。1992年2月,在化工学院实验工厂发现了o-异丙酚的废液,于是我利用业余时间研究异丙酚,实验结果基本完成了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1992年5月29日,我向化工学院填报了“新型全身麻醉诱导剂异丙酚”科研项目任务书,开展了实验工作。这其实是一个重复实验,为“异丙酚”的药理和临床使用提供样本,开发新的二类麻醉药物。化工学院从来没有给过我研制从邻异丙酚残渣中制备高纯度异丙酚的方法的任务,专利申请号是9411311。化工学院打击我,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申请号为94113182.3的“从邻异丙酚残渣中制备高纯度异丙酚的方法”专利申请权归本人所有;(2)追究化工院有关领导侵犯我专利申请权及其工作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调入化工学院后,被分配到精细化工室二苯甲酮研究组,最初的职责是二苯甲酮研究。1992年5月29日,张被任命为“麻醉药品的开发与应用”项目负责人,直接参与麻醉项目的科研工作,直至1993年。在此期间,张的工作职责范围应包括开发并完成“麻醉药品的开发与应用”任务。张提出的“1991年至下岗失业期间,该员工学习的是二苯甲酮而非异丙酚”的理由不能成立。“麻醉药品的开发与应用”的研究工作包括“丙泊酚的分离提取”和“药理与临床研究用样品的制备”。丙泊酚提取的原料来源、添加剂选择、温度控制、精馏和回流是实验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麻醉药品开发和应用的补充。张提出的“丙泊酚的研制与化工所无关,其方法研究也从未被化工所指派”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在1992年5月之前,张已开始了从邻异丙酚的残渣中制备高纯度异丙酚的实验,但他接受了化学工程研究所下达的“麻醉药品的开发与应用”的研究任务,作为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因此,前期研究工作应该是“麻醉药品的开发与应用”项目的探索性工作,是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张研究利用邻异丙酚残渣制备高纯度异丙酚是一种职务行为。张于1994年12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异丙酚”技术(专利申请号94113182.3),其技术参数和条件与化学工程研究所公布的“麻醉药品的开发与应用”课题基本相同。张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损害了化工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张提出的“利用正异丙酚残渣制备高纯度异丙酚的方法属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个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张作为该项目的研究人员,理应拥有发明人的姓名权。张主张“化工院个别领导打击原告,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追究化工院有关领导侵犯原告工作权、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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